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財進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添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屆滿(末日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 黃瓊瑰 臺灣銀行 大甲分行 106年5月10日 64,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