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呂麗玉

聲請人
蔣榮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漾洋綻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68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仲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