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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宗賢蔡嘉裕林秉暉

再審原告
守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蘭
再審原告
羅瑞宏
再審被告
謝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全部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758元(計算式:294,921+89,837=384,7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因再審原告已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但繳納裁判費,僅為再審之訴的法定程式之一,縱繳納裁判費,仍可能有再審之訴不合法而應裁定駁回之情形(諸如逾再審期間、未表明再審事由),請自行斟酌是否繳費,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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