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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童于慈
聲請人
黃柔寶
相對人
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2年1月5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74A0735)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童于慈新臺幣47,492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39,575元部分外,其餘新臺幣7,917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民國112年1月5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74A0735)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黃柔寶新臺幣56,24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46,865元部分外,其餘新臺幣9,37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月5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已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39,575元、46,865元,其餘7,917元、9,375元請准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2年1月5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合計分別為47,492元、56,24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1月5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74A0735)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又據聲請人提出之帳戶明細,相對人僅分別給付39,575元、46,865元,尚餘7,917元、9,375元未為給付。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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