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6號
- 聲請人
- 洪僑蔚
- 相對人
- 善慧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鈺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1年5月1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51E0207)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75,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50,000元部分外,其餘新臺幣425,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5月19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元,其餘425,000元請准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1年5月19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合計為475,0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111年5月1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51E0207)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又據聲請人提出之帳戶明細,相對人至112年11月27日止僅給付50,000元,尚餘425,000元未為給付。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