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 原告
- 鄒李思邁
- 被告
-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珮菁
- 訴訟代理人
- 石成英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