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35號
- 原告
- 林芯恬
- 訴訟代理人
- 郭乃瑩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后甲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莊士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