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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渙文

上訴人
梁貴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科即全家便利超商臺中誠富店間點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2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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