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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莊毓宸

  • 當事人
    凱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文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凱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承 訴訟代理人 楊翠純 被 告 陳文維(TRAN VAN DUY) 居工作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6,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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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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