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榮賓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甲寅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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