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8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簡均達
訴訟代理人
蘇世昌
被告
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就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退休金之請求,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