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招財進寶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鵬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隨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計算式:36,000元×12個月×5年+24054=2,184,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