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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被告
招財進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隨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計算式:36,000元×12個月×5年+24054=2,184,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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