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 原告
    蕭麒鈞
  • 被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蕭麒鈞 被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金錢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6,07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3,771 元(計算式:20,656元×2/3=13,771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85元(計算式:20,656元-13, 771元+4,500元=11,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