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林裕府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律師
- 被告
-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侑頲
- 訴訟代理人
-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