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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林裕府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請陳報原證13被告公司111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11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發行及認股辦法案,於何時執行。㈡被證3兩造於111年9月12日會談時,原告曾提及預告其有20日,就此部分,有無給予預告工資及有無影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終止日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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