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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睿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孳息價額。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8,998元(計算式:876,454元+92,544元=968,99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570元(計算式:15,855元×2/3=10,5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85元(計算式:15,855元-10,570元=5,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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