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 原告
- 呂端正
- 訴訟代理人
- 王通顯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長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白昭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韋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及傳喚證人林石融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