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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仁純

上訴人
即原告
呂端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長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白昭

上訴人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45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40元(計算式:5,760×2/3=3,8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20元(計算式:5,760-3,840=1,92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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