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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許仁純

  • 當事人
    洪慶培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慶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湧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4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44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起訴後,迭經變更聲明,最終變更為:「㈠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月31 日至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萬2,7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1月31日至復職日 前一日止,按年於每年1月5日前給付原告4萬2,700元,及每年4月15日前給付原告22萬元,及均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自112年3月1 日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提繳2,748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2項工資給付、第3項年終獎金及紅利獎金給付、第4項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因聲明第2至4項均屬 定期給付涉訟,而上訴人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尚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 規定應以5年計算,據此,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每 月給付工資4萬2,7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748元、每年給 付年終獎金4萬2,700元及紅利獎金22萬元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4萬0,380元【計算式:(4萬2,700元+2 ,748元)×12個月×5年+(4萬2,700元+22萬元)×5年=404萬0 ,38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此部分適用113年12月31以前舊法),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萬7,397元(計算式:41,095×2/3=27,39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3,698元(計算式:41,095-27,397=13,698),扣除上訴人 前已繳納8,814元,上訴人尚應補4,884元(計算式:13,698-8,814=4,884),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事項。 三、又上訴人第一審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404萬0,38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327元(此部分適用114年1月1日後新法),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萬8,885元(計算式:73,327×2/3=48,8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442元(計算式:73,327-48,885=24,442),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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