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吳清源
- 原告洪維祐
- 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 原 告 洪維祐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涂家培 梁德莆 複代理人 施肇偉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8時5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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