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
- 原告
- 洪維祐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賢律師
- 被告
-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源
- 訴訟代理人
- 涂家培
- 訴訟代理人
- 梁德莆
- 複代理人
- 施肇偉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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