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吳清源
- 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維祐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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