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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煥文

上訴人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崇慶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煥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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