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32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受裁定人即

原告
黃生耀
原告
受裁定人即
被告
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凱薩 Karthigeyan Sethumadhav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受裁定人即原告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9,74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5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另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有明定。又依上開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事件,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上開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裁定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2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再提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裁定上訴駁回,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確定在案。依首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系爭事件歷審核定之裁判費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分述如下(被告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無暫免繳納之部分,本件不另予列計):原告於第一審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738,507元及利息,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738,507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826元,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依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5,606,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已由原告繳納其中28,269元(參第二審卷,頁25),其餘裁判費56,53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繳納。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再提起上訴,依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5,606,92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4,808元,已由原告繳納28,269元(參第三審卷,頁36),其餘裁判費56,53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繳納。而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該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其中百分之2即1,157元(計算式:57826×2/100=115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56,669元(計算式:00000-0000=56669)由原告負擔。原告上訴暫免繳納之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均應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57元,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9,747元(計算式:56669+56539+56539=169747),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