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 債權人
- 蔡明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林孟樺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使用債權人證照費用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林孟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