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
- 債權人
- 恆創作家居設計室內裝修工坊
- 法定代理人
- 林峻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媛即悅晴雲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恆創作家居設計室內裝修工坊之蓋章。
㈡裝潢工程以外之設計費用新臺幣500,000元、窗簾費用新臺幣223,000元、油水分離槽新臺幣1,254,000元之書面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油水分離槽新臺幣1,254,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裝潢工程費用單金額不相符)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二、之內容記載是否有誤?(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285,830元與本件請求金額不相符)
㈤釋明許景滕與債務人張智媛即悅晴雲商行有何相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如:代理契約書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悅晴雲商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