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 債權人
- 台灣通用磨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ohn-Drew Capalad Reyes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桶裝冰淇淋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