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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浩裕

  • 當事人
    言霖工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7號 債 權 人 言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債權人言霖工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張浩裕」究為「債權人」或「僅為言霖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林德銘」究為「債務人」或「僅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貨物模具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㈤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原因事實究為「購買貨物模具」或「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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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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