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 債權人
- 葉宸恩
- 代理人
-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蘇家玄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設立在臺中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債務人公司設立於高雄市新興區,非本院所轄,繳費前請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