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債 權 人 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佑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為「羅福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