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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 原告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群喬即凱喬餐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 債 權 人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代 理 人 莊凱閔律師 林律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群喬即凱喬餐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99萬67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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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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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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