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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林世聰

  • 當事人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債 權 人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債 權 人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03,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查與訴訟標的金額304,456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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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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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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