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 債權人
-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莉
- 債權人
-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03,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訴訟標的金額304,456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