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
- 債權人
- 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麗霞即漫步藍咖啡店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漫步藍咖啡店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漫步藍咖啡店(好合咖啡店)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狀尾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