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債權人
彭勝豐即嘉鋒機械起重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與債務人合作之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債權人將貨物運送抵達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工作酬勞新臺幣參拾捌萬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