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9號
- 債權人
- 富鼎冷氣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豐冷氣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代表人陳秉豐」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陳秉豐僅為合夥商號之合夥人,毋庸記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㈣提出債務人華豐冷氣空調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