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 債權人
- 承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虹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盟木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權人「承致企業有限公司」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發貨單,當事人為「恭宏企業有限公司、均晟企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承致企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元盟木藝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