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30號
- 債權人
- 佰欣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國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育羚、陳思吟、廖昱霖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廖昱霖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廖昱霖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陳報債務人廖昱霖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