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 債權人
- 巨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巨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長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62,5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支票金額新臺幣682,500元不相符)若為正確,請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