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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1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異議人
鴻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慧

上異議人鴻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2年7月2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2年8月15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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