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 債 權 人
-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建國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杰森」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蔡杰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苙森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㈣陳報請求金額13,7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