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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債權人
洪姿宜即翔通輪胎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張家豪」、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支票一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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