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96號
- 債權人
- 三豪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美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隆興業有限公司、友達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友達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7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10362828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支票票號KN0000000之背面影本,並提出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陳報支票票號KN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何?背書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