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 債權人
- 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在彰化縣,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