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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債權人
洪瑞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姜羅偉即世恩禮儀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9月1日」?

㈢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㈤釋明債務人為「姜羅偉即世恩禮儀社」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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