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2號
- 債權人
-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煜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