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2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游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㈡提出洲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對周經哲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記載。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