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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焙春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發支付命令,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游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㈡提出洲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對周經哲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記載。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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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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