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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游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㈡提出洲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對周經哲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記載。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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