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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債權人
陳聖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8月25日」?

㈢陳報陳聖昌及陳聖昌之母親各應領薪資及股息各為何及其計算式?

㈣確認請求金額2,996,187元是否有誤?(此金額為債權人及債權人母親應領薪資與股息之總金額,請陳報債權人「陳聖昌」之部分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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