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
- 債權人
- 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萬裕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鷹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李萬裕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地址。
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萬裕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李萬裕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李萬裕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㈥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