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69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原法定代理人柳源興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