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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8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債權人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債務人
許金鳳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權人「東東當鋪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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