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45號
- 債權人
- 瑩越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婕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狀附匯票抬頭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無法入帳。)
㈡陳報債務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因購買低硫燃料油產品而積欠之「新臺幣3,018,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承諾書低硫燃料油貨款尾款「新臺幣3,018,565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